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