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6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6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8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0年1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