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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8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國禎林玉珮謝說容周玫芳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89號

聲請人
緯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楓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2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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