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謝明宏、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吳建璋、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彭俊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 訴 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哲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3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明宏為上訴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茲上訴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謝明宏,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可稽,自應由謝明宏為系爭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謝明宏、上訴人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