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
林 金 枝
之 繼承 人 呂振宏
呂美玲
張安琦
張喬茵
呂秋華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林金枝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廖阿雪等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 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134 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振宏、呂美玲、張安琦、張喬茵、呂秋華為被上訴人林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林金枝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0年8月14 日死亡,其繼承人呂振宏、呂美玲、張安琦、張喬茵及呂秋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復有戶籍資料為憑,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