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
- 上訴人
-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玉貞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吳江怡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春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志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乾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俊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南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增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輝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國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林梅玉律師」。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