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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

上訴人
王建堯
被上訴人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勞上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0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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