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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3號

一、台 名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賴億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23號

聲請人
名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麗莉
訴訟代理人
黃 啟 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億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1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23 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名傑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名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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