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吾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昌安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 訴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4號),各自提起上訴或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吾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吾興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石昌安,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可稽,石昌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或一部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晟公司)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建物即吾興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地下一層即同區吳興段1小段2616 建號建物(下稱2616號建物)為該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用部分。鼎晟公司未經系爭大廈全體共有人同意,於2616號建物劃設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A至K、P至X所示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格線並予以占用。吾興管委會請求鼎晟公司塗銷系爭停車位格線並返還上開占用部分予系爭大廈共有人,係為強化系爭大廈之逃生功能,並作為停車位、老舊電錶及變壓器之改遷位置或新設變電室及水箱之用,為權利之正當行使,非以損害鼎晟公司為目的,難認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又鼎晟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自法院拍賣取得與2616號建物同樓層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 ○號建物(下稱1395號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系爭大廈規約未約定1395號建物內如附圖L、M所示變電室、水箱為共有部分及使用主體,自非民法第799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所指經規約約定供共同使用之專有部分,鼎晟公司於買受該建物時既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大廈起造人蔡漢民或前手曾同意提供如附圖L、M所示部分供共同使用,自不受其拘束,難認吾興管委會就附圖L、M所示部分,有占有使用之合法權源。上開水箱業經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遷移,變電室之遷移亦無困難,鼎晟公司並規劃作為新設消防設備或停車位之用,鼎晟公司請求吾興管委會返還該部分建物,亦非權利濫用。從而吾興管委會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鼎晟公司塗銷系爭停車位格線並返還該占用部分予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鼎晟公司依同上規定,反訴請求吾興管委會拆除上開變電室、水箱,將該占有部分騰空遷讓返還該公司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無權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均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