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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一、台 李麗生因與趙子巖等間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石有為方彬彬林金吾

聲請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子巖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查本院上開判決,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所為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麗生因與趙子巖等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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