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間請求實行質權更正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上 訴 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惠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連思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實行質權事件,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正本(110 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