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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一、台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間請求實行質權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恩山黃麟倫黃書苑謝說容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上訴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惠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連思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實行質權事件,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正本(110 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間請求實行質權更正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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