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澎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復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明律師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上訴人
- 任素蘭
- 上訴人
- 莊長清
- 上訴人
- 莊長義
- 上訴人
- 莊長慶
- 上訴人
- 莊長誠
- 上訴人
- 莊長發
- 上訴人
- 莊其祥
- 被上訴人
- 鄭振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光復為上訴人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澎湖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陳光復,有澎湖縣政府函可稽,自應由陳光復為該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