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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

一、台 澎湖縣政府等與鄭振郎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李寶堂

聲明人
即上訴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訴人
任素蘭
上訴人
莊長清
上訴人
莊長義
上訴人
莊長慶
上訴人
莊長誠
上訴人
莊長發
上訴人
莊其祥
被上訴人
鄭振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光復為上訴人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澎湖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陳光復,有澎湖縣政府函可稽,自應由陳光復為該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澎湖縣政府等與鄭振郎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上訴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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