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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李媛媛石有為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上訴人
王鍊登
被上訴人
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偉祥
被上訴人
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賢
被上訴人
顏義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雖委任律師郭峻誠為訴訟代理人,惟雙方嗣於民國110 年5月5日具狀終止委任,有解除委任狀在卷。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以 110年度台補字第138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委任狀,是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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