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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

一、台 陳肇基與陳柏宏(兼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謝說容許紋華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

上訴人
陳肇基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上訴人
陳柏宏(兼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裕欽(兼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榮松(兼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文玲(兼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清(即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柏宏、洪裕欽、洪榮松、洪文玲、陳文清為被上訴人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洪敏雄於民國 110年11月10日死亡,陳柏宏、洪裕欽、洪榮松、洪文玲、陳文清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應由該5 人為被上訴人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肇基與陳柏宏(兼洪敏雄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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