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上 訴 人 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順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450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機具設備(下稱系爭機具設備),無權占用被上訴人因拍賣所取得之系爭廠房,被上訴人除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訴請上訴人遷讓房屋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下稱遷讓房屋等事件)外,並聲請同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於民國 107年4月3日假扣押查封系爭機具設備,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擔任保管人。兩造就遷讓房屋等事件於108年4月15日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記載上訴人同意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6,868萬元,因上訴人未為給付,被上訴人乃聲請執行法院拍賣系爭機具設備,因第 2次拍賣無人應買,被上訴人遂以1,251萬6,200元承受。附表項目158至198所示機具設備,經查封之執行人員依其外觀判斷,記載為「報廢清洗槽」,上訴人未證明此部分機具設備於查封後,因被上訴人未盡保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已非有據。依臺南地院審理遷讓房屋等事件所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函文、查封現場照片,系爭廠房於 106年11月17日為全區閒置之狀態,1、2樓之無塵室已無作用,且無塵室內之機器設備均無上電運轉,全區機器設備亦無維護保養,查封時更有部分機器設備放置於廠外,難認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5日聲請執行法院准將系爭機具設備移置到另承租之倉庫前,該機具設備仍屬未損壞且得正常運轉之狀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擬具搬移計畫,且未移置到特別空調環境,致該等機具設備悉數損壞,非可採信。況執行法院囑託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淵公司)鑑定系爭機具設備,其價格依序為2,252萬0,800元、2,503萬2,400元,其中華淵公司雖因現場無法測試系爭機具設備可否正常運轉,仍以可正常運作之情形,為價格之鑑定,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設備因被上訴人搬移及保管不當而毀損,致鑑定價格過低而受有損害,非屬有據,其聲請鑑定系爭機具設備原價值?現狀是否因保存不當致毀損或無法使用?所剩殘值?即無調查之必要。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 萬元,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