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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

一、台 莊坤成與莊雪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異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競文賴惠慈謝說容徐福晋王本源

異議人
莊坤成

上列異議人因與莊雪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台民四110台上2755字第1120000003號函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按法院所為之通知,不具裁定性質者,不在聲明不服之列。查本件異議人提出其所收受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判決正本(下稱系爭正本),陳稱:伊一介平民,無法看到判決原本,然伊近日所收受之系爭正本係以蓋用騎縫章之方式取代機器打洞,與伊長期收受之判決正本形式不符,伊懷疑系爭正本遭移花接木,請依職權核對伊所提供之系爭正本與判決原本是否相符,方可真相大白云云。本院依其所陳,核對其所提供之系爭正本,確認確為本院所發並與原本相符後,以民國112年5月12日台民四110台上2755字第1120000003號函答覆:「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送達台端之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判決正本,經查並無與該判決原本不相符之情事」等語,乃係對異議人所提疑義,就本院查證所得予以回復之通知,並非裁定,異議人對該函提出異議,自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莊坤成與莊雪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異議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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