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

一、台 陳臻紜與沈承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反訴部分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林玉珮邱瑞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

上訴人
陳臻紜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上訴人
沈承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45號),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駁回其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自本案確認對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72-44、72-25、986-3地號土地通行權判決確定日起,按月給付伊新臺幣3,899 元部分,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就此部分表明其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此部分之上訴理由書,依上說明,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臻紜與沈承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反訴部分上訴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