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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

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林玉珮邱瑞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

上訴人
張元愷
訴訟代理人
尹 良律師
被上訴人
王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80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 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與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發公司)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手寫第10條約定地主與建商連帶保證責任部分,無權代理簽署訴外人楊福錦之姓名於其上;上訴人於106 年12月30日與京發公司合意解除系爭契約,約定京發公司應返還上訴人前已交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501萬5,000元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因合意解除系爭契約後應負之義務,為另一法律關係,不在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責任範圍內,而上訴人在簽訂系爭契約時並未受有損害,尚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且系爭契約係因上訴人主觀上有所疑慮,因而與京發公司合意解除,京發公司就其義務在客觀上尚無可歸責事由,自無涉連帶保證責任問題。另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前開被上訴人無權代理之連帶保證責任,尚及於系爭契約合意解除後,其與京發公司所約定返還前開價金之效力,其自不得因京發公司未履行約定之返還價金義務所受損害,再就被上訴人上開無權代理部分,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501萬5,00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關於上訴人與京發公司合意解除系爭契約之法律效果,被上訴人於書狀、言詞辯論時,多次提出抗辯(一審卷第142 頁、原審卷第70、126 頁),原審於整理不爭執事項詢問兩造訴訟代理人時,其等均表示同意(原審卷第128-129、185-186、212 頁),原審因而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並無不合,亦無違反闡明權行使之情形。至上訴人主張其與京發公司合意解除系爭契約,實則係和解契約;系爭契約為聯立契約,若要合意解除,應同時向京發公司及楊福錦為之;被上訴人之無權代理行為,係獨立責任,應予獨立認定等節,核屬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另上訴人提出之楊福錦等人與京發公司之信託契約、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上訴人與楊福錦、丁彥傑通話錄音譯文及光碟檔案、上訴人家人之診斷證明書等,均屬新證據,依上說明,本院亦不得審酌,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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