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唐亦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 陳政熙律師 被上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江嘉瑜律師 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禕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禕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 變更為李禕秋,有該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附卷足稽,茲據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由李禕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