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
- 上訴人
-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順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樑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勝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第1 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