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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

一、台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烱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吳美蒼陳麗芬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

附帶上訴人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 帶
被上訴人
陳烱銘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歐陽珮律師

      陳樹村律師

      林威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39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中之新臺幣 273萬0787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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