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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

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恩山周舒雁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

上訴人
能博旺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盧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再字第 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319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7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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