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
- 上訴人
- 能博旺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被上訴人
- 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盧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再字第 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319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7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