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陳俊鐵等與詹紀淑梅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俊鐵、陳柏翰、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陳 俊 鐵 訴訟代理人 沈 泰 基律師 上 訴 人 陳 柏 翰 訴訟代理人 賴 佩 霞律師 上 訴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陳吉發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麥 寬 成 訴訟代理人 戴 嘉 志律師 被 上訴 人 詹紀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重上字第579 號) ,提起上訴,關於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係指受判決之人而言,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本件上訴人並非受原判決關於命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當事人,依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之上訴,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