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吳國翔、張淑芬、廖年毓
- 上訴人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上 訴 人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翔 上 訴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上訴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9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將其聯合承攬訴外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淡水新市段204-000 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新建工程)中「新市1 工地」之消防空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轉包予伊,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 億4971萬7400元(含稅),及系爭新建工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為民國106年8月20日(下稱系爭契約)。伊已完成系爭工程,並將第1 次消防竣工查驗之缺失改善完畢,且依兩造同年 6月23日會議之決議,於同年月26日前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新北消防局)辦理消防複查掛件,並無逾期或違約。詎上訴人竟以伊未於同年月30日前取得消防查驗核准函(下稱系爭核准函)、無履約能力為由,於同年 7月21日終止系爭契約,將系爭契約之保固責任發包予訴外人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機械通風設備工程及空調工程分別發包予訴外人盛宏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宏公司)及豐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緯公司),其終止契約不合法。扣除已付工程款 1億0315萬5337元(含稅),及伊願再扣除保固金、報酬449萬1522元、523萬7500元(含稅)後,上訴人尚積欠工程款3583萬3091元等情。爰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第5 款、工程承攬明細表估驗付款辦法第14點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3583萬3091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106年4月間起積欠下包廠商元大公司等工程款,致元大公司停工,影響工程進度。兩造於同年 5月31日、6月14日、23日召開會議,決議被上訴人應於同年6月30日前取得系爭核准函。被上訴人未如期取得,逾期未完工,伊得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2項第1款、第23條第2 項約定終止系爭契約。縱有未領取之工程款,因被上訴人逾期已超過15日,伊得依系爭契約第23條第2 項約定沒收等語,資為抗辯。並於第一審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自106年7月1日起遲延,至同年7月20日終止系爭契約,共計遲延20日,伊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4 款約定,按日扣罰承攬金額千分之三即 898萬3044元為違約金。又伊將被上訴人未完成之工作再發包,合計支出5094萬9500元,扣除尚未給付之工程款4656萬2113元,受有重新發包之價差損害438萬7387 元,亦得請求賠償等情。爰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63條準用第260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337萬0431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上訴人聯合承攬系爭新建工程,並將系爭工程中之消防設備工程、機械通風設備工程、空調設備工程、施工及竣工圖繪製工程等交由被上訴人承攬施作,並簽訂系爭契約,工程總價為 1億4971萬7400元(含稅)。系爭工程之完工期限為取得使用執照之期限即106年8月20日,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所指期限係指完工期限,系爭契約第22條第2 項所稱期限,係指開工期限及完工期限。系爭工程未通過106年5月17日新北消防局之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兩造於同年月18日、31日、同年6月14日、6月23日召開會議,決議被上訴人應於同年 6月26日前掛件申請複查,同年月30日取得系爭核准函等分段進度期限,並非約定完工期限。被上訴人違反分段進度期限之約定,未於同年月30日前取得系爭核准函,上訴人雖於同年 7月21日終止系爭契約,惟斯時系爭工程完工期限尚未屆至,無逾越完工期限之情事,且被上訴人非無可能於期限內完工,上訴人不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23條第2 項、第22條第2項第1 款約定終止契約。系爭工程價金包括消防設備工程1億1575萬1549元、機械通風設備工程 848萬4460元、空調設備工程1108萬7639元、施工及竣工圖繪製工程47萬5352元、直接工程費5%計算之利潤及管理費678萬9000元,含稅價為1億4971萬7400元。上訴人後續將被上訴人未施作之機械通風設備工程以 207萬0600元發包予豐緯公司、空調工程及設備以149萬1000元、167萬5900元發包予盛宏公司,經扣除後,被上訴人施作完成之機械通風工程金額為641萬3860元、空調設備工程金額為792萬0739元。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26日已將同年 5月17日消防設備竣工檢查所列缺失改善完畢,僅餘消防檢查、初驗、複驗等工作未完成,扣除該部分工程款25萬2477元,消防設備工程結算金額為 1億1549萬9072元。上開工程金額加上施工及竣工圖繪製工程款、利潤、管理費及營業稅後為1億4366萬5698元。上訴人已給付1億0315萬5337元,被上訴人並同意扣除保固金 449萬1522元,準此,計算上訴人未付工程款為3601萬8839元,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終止契約不合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1 條規定,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3538萬3091元,即屬有據。又被上訴人無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之違約情事,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及沒收未付工程款。被上訴人固未如期取得系爭核准函,惟上訴人將後續工程發包予豐緯公司及盛宏公司所支出之工程款,業於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中扣除。又上訴人後續將消防設備工程發包予元大公司,合約書約定價金為4571萬2000元(即元大公司主張被上訴人積欠之工程款、保留款、追加工程款),雙方並簽立債權讓與契約書5 份,約定上訴人於給付後受讓元大公司對被上訴人與該契約價金相同之債權。上訴人未因重行發包而受損害,上訴人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63條準用第260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重新發包之損害,亦屬無據。綜上,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3538萬3091元本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上訴人反訴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4款約定、民法第229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37萬0431元本息,洵非正當,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查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工程期限有開工期限、「進度配合」、完工期限、因故延期、「各階段工期管控」等,各階段工期管控復記載「工程預定進度表及實際工期控管表詳附件進度控管表所示」,第8條契約罰則第2項「進度逾期罰款」第1 款記載「乙方(即被上訴人)倘不依甲方(即上訴人)要求期限供應合格之材料、機具設備及人工不依規定期限完成雙方約定工程時則應依下列規定按逾期之日數,計賠甲方損失,作為延遲罰金。若逾期超過15日,即視為違約,甲方得依本契約第23條之規定辦理」,第2 款記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無法於本承攬契約約定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時,甲方得於發生之當期期款中逕依上列罰款標準,予以罰扣」;另契約附件之機電空調工程投標須知第7 條記載「本工程屬整體整合發包,除本公司另有要求外,投標廠商需完全無條件配合營造廠之進度及管理…」等語(見一審卷㈠第21、33頁背面),已明確約定系爭工程除開工、完工期限外,另有「各階段工期管控」,「進度逾期」得按逾期日數計算罰款,於發生當期之期款中罰扣,及被上訴人應無條件配合進度及管理。上訴人並提出宏盛新世界2 期新建工程給排水、消防施工計畫書,抗辯施工計畫書為被上訴人製作,交由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福公司)收執,其中工程進度表共有8 頁圖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1、102、107至232頁);證人即坤福公司現場工地主任羅光哲證稱施工計畫書為被上訴人製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55 頁)。果爾,上訴人抗辯兩造於106年6月23日召開會議,決議被上訴人應於同年月26日前掛件申請複查,同年月30日取得系爭核准函,被上訴人逾期未取得系爭核准函,伊得依約終止契約,並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按日扣罰違約金,及依第23條第2 項約定沒收被上訴人尚未領取之工程款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80至383頁),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就此未詳加審認,遽認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所指期限僅指完工期限,被上訴人無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之違約情事,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期違約金,及沒收未付工程款,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不無可議。倘上訴人得沒收未付工程款,上訴人後續工程發包予豐緯公司及盛宏公司所支出之工程款,得否自工程款中扣除?上訴人有無反訴主張受有重新發包之損害?即有再審酌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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