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
- 上訴人
-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鋆
- 訴訟代理人
- 曾勁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攀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時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79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