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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

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玉完梁玉芬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

上訴人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被上訴人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時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79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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