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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580號

一、台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林亞夫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吳美蒼陳容正蔡和憲

上訴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律師
被上訴人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甲公司起訴主張:伊為上櫃公司,乙以伊之產品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未踐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之程序,寄發警告函予伊,且以屆期專利對伊提起訴訟,致伊須發布重大訊息,造成伊市場上負面印象,侵害伊之商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第4款、第25條規定,並構成侵權行為,爰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除去、防止侵害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100萬元本息。乙則以:伊發函及提起訴訟之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上開規定,亦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公司之主張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請求。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法人之名譽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致受有損害,得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4號〈下稱另件〉提案裁定參照)。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爰裁定併予提案。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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