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萍
- 訴訟代理人
- 鐘育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沈孟儒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 萬元。查本件上訴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不利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1萬5044 元,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