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昭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孟昭臺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永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228號),提起上訴,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罪嫌均屬之。本件聲請人以:吳亮桐就相對人公司與美國Better Environment Concepts,Inc.間是否為關係企業而取得股權,涉嫌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現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其犯罪行為足以影響本件裁判之結果,為此聲請於上揭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查,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論斷基礎,不得自行調查。縱聲請人於本院繫屬中,就吳亮桐上揭犯罪嫌疑已訴請檢察署偵辦中,該新事實亦不牽涉第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第三審訴訟程序,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 翔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