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1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許秋霞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義廣
- 被上訴人
- 陳理坡
- 被上訴人
- 陳正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396 號),提起上訴,為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6 萬元,及自第一審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翌日即民國107年3月20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7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其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第一審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