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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

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林玉珮邱瑞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

抗告人
林寬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素緞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 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再審之訴,須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合法。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原法院107 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原判決係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宣判,林寬柔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審結,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抗告人對於尚未確定之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因而於110年7月14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查林寬裕因不服原判決,曾於109年11月3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嗣雖於110年6月1 日撤回上訴,惟林寬柔亦不服原判決,另於109 年10月2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原判決為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是以林寬柔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效力及於同造撤回上訴之林寬裕及未提起上訴之林奕成,且該事件因上訴無理由,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附卷可稽。從而,抗告人前就對尚未確定之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與法即有未合,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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