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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

聲請管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本源蕭胤瑮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

再抗告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琴
代理人
姜育菁(具律師資格)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賴皇麟間聲請管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4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賴皇麟原為成功旅社、新天地企業社等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其個人及上開商號自民國100年5月起欠繳稅款、罰鍰及健保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3,362萬2,540元不履行,卻於102年間將成功旅社經營權出售獲利3,350萬元,復於103年3月17日支出349萬7,876元用以購買和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且自100年9月15日起其名下帳戶有多次經提領數十萬至4 百餘萬元現金之紀錄,足見其有繳納上開欠款之能力,竟故意不履行,復為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伊於106年4月17日、同年6月19 日通知相對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復通知其應於108年5月21日、110年2月5 日到場繳納系爭欠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相對人均未遵期到場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拘提相對人獲准,於110年8月18日拘得並訊問相對人後,其仍無法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等語。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3 款規定,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相對人,經該院裁定准自110年8月18日起管收3 個月,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於106年4月17日、同年6 月19日對相對人所發執行命令,究係針對何部分欠款通知繳清或提供擔保,均有未明,難認已踐行命相對人提供擔保及限期履行之要件。至再抗告人108年5月6日及110年1月7日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21日、110年2月5 日繳納系爭欠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如不依限清繳或提供相當擔保,聲請法院拘提、管收之執行命令,均以新北市○○區○○○路00號4樓為送達地(下稱系爭送達地),並於108年5 月10日、110年1月13日寄存三重正義郵局,惟該址原係相對人名下之飯店,於105年間經法院拍賣後,相對人係居住在該址8樓頂樓加蓋處,堪認相對人客觀上已無居住系爭送達地,主觀上亦無以系爭送達地為住居所之意思,實難認系爭送達地為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更不得再因該處所不能為送達後而逕予寄存送達,再抗告人分別於108年5月6日、110年1月7日通知相對人應限期繳清系爭欠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之執行命令,自未合法送達相對人。又相對人經拘提到案後,再抗告人復未踐行命相對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之程序,再抗告人聲請管收相對人,即屬無理由,不應准許,因而廢棄新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

按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且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同條第6 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此觀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第 6項規定自明。是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義務人,自以依該條第1 項規定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之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為其要件。又寄存送達雖不合法,惟於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該送達文書時,仍生送達之效力。查再抗告人108年5月6日及110年1月7日先後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21日10時及110年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至再抗告人處繳納系爭欠款,或提供相當擔保,若不依限清繳或提供相當擔保,得依法聲請拘提、管收之執行命令,係以新北市○○區○○○路00號4 樓為其送達地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三重正義郵局,有該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可參(見聲管字卷第339至347頁)。究上開執行命令有無經相對人領取,而對其發生送達之效力,原法院未予查明,遽以相對人係居住在該址8 樓頂樓加蓋處,即謂上開執行命令並未合法送達予相對人,爰為再抗告人不利之判斷,自嫌速斷。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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