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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38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38號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以免濫用救助之司法資源。本件抗告人前以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積欠工資及精神補償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地院以其無管轄權,依職權將之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分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5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109年度勞聲字第13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系爭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而抗告人之勞務提供地維瓦第社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新北地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則臺北地院將之移送於新北地院,並無不合,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系爭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請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3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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