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141號裁定(下稱141號裁定)命其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9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141 號裁定關於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