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76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聲字第13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且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