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66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林玉珮周舒雁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566號

再抗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張根在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抗字第15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第三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富發公司)因向伊申辦融資,於民國105年10月12 日即將坐落桃園市○○區○○段第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伊,迄至相對人張根在、張明娟、張進森、張進鑫與全富發公司於108 年間就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成立買賣關係時止,並無任何變化,上開信託行為自未損害相對人之債權,相對人並無請求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及回復登記之本案請求存在,其就000 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下稱系爭土地)聲請假處分,顯未釋明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及系爭土地現存狀態將有變更之假處分原因。原裁定未審酌上情,遽予准許假處分,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第525條第1項第2款、第526條第1、2項規定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之事實當否及裁定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