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借款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45號再 抗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都會生活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借款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廢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相對人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異議及聲請部分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其他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關於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由再抗告人負擔。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83號假扣押裁定,聲請高雄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401 號事件對債務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務人)等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 億元之範圍內執行假扣押,嗣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相對人都會生活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會物流公司)之股權。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 日對債務人及都會物流公司核發執行命令(下稱108年10月1日執行命令),於109年6月4日對債務人及相對人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上投資公司)核發執行命令(下稱 109年6月4日執行命令),相對人聲請撤銷,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予以駁回,相對人對之提出異議,高雄地院法官以裁定駁回。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對於都會物流公司之記名股票3張共計300萬股(下稱系爭股票),已設定質權予聯上投資公司,並交付該公司保管中。執行法院未依動產之執行方法查封占有系爭股票,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35 條準用第115條規定,核發108年10月1 日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對都會物流公司之股權或為其他處分,另核發109年6月4 日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對聯上投資公司收取系爭股票,並請聯上投資公司交付系爭股票予執行法院,無法達到假扣押強制執行之目的而無實益,於法不合。爰裁定廢棄高雄地院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 關於廢棄發回部分: 按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法院109年6月4日執行命令係禁止債務人於3 億元及執行費之範圍內,收取對聯上投資公司得請求返還股票之請求權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聯上投資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並請聯上投資公司將該股票交付予執行法院,有該執行命令在卷可稽(見高雄地院執事聲卷第47頁)。似見該執行命令係就債務人基於債權,得請求聯上投資公司交付系爭股票之權利為執行標的。果爾,能否謂執行法院不得依上開規定,核發前揭執行命令,即滋疑義。原法院未查,遽謂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標的為系爭股票,進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尚有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聯上投資公司似為系爭股票之質權人;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標的究為何,案經發回,應併注意及之。 關於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 查對於無記名之有價證券或未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有價證券為強制執行時,非剝奪債務人對有價證券之占有,使其不能以交付或背書轉讓之方法將有價證券轉讓與他人,無法達到強制執行之目的,故類此有價證券之執行,應依動產執行之方法查封占有該有價證券。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對於都會物流公司之股權,業經發行系爭股票,自應依動產之執行方法予以查封占有,執行法院核發108年10月1日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向都會物流公司收取股份股權及為其他處分,於法不合。原法院認都會物流公司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以裁定將高雄地院法官及司法事務官駁回其異議及聲請之裁定廢棄,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