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6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65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再抗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232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