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26號 抗 告 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4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10年3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至同年4月7日止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