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吉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