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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曾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敏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