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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8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立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滿志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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