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鍾任賜
- 法定代理人李晉豪
- 原告立芳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立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滿志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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