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美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爵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