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

請求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麗芬陳毓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

聲請人
吳清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秉勳間請求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13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依據。然聲請人現於上開監獄執行中,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曾於第一、二審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稽(一審訴字卷3 頁、原審卷12頁),顯見其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況聲請人亦未就本件上訴事件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民國110年3月23日回覆單可憑(本院卷19頁)。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