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 當事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張寬德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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