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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林麗玲張恩賜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余甯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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