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錦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