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9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94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揑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昆
上列聲請人因與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9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