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
- 聲請人
- 潘信宏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雖表明引用前卷附里長證明書等資料,惟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