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20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仁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萍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