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2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2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仁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萍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20號
陳怡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