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54號

請求返還代墊款等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及由相對人墊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54號

聲請人
程光儀律師
相對人
江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經臺灣高等法院選任為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及由相對人墊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律師酬金由相對人墊付。

理由

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5項、第77條之25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前因相對人之聲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8年度重上字第 80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上訴人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鈞霈公司)之特別代理人,進行與上訴人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訴訟,並於該案第三審訴訟程序(案列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中續行特別代理人職務,鈞霈公司已獲得勝訴裁判確定在案,其聲請酌定任第三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及命由相對人墊付,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